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原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武陵路**。
法定代表人:吴友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均,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符合其他情形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5民初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胡立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钟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