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5民初112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告: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红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计171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印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