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雷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雷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不祥。
本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雷霆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实际经营场所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7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为445,614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658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望博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翔
书 记 员 吴瑞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