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3737号
原告: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308号城外诚商务楼四层1890号。
法定代表人:呙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男。
被告: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罗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