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6655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董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静,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锦天联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拥军独任审判,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被告锦天联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锦天联华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的绩效工资46392元。2.支付**被克扣的2020年1月工资9655.2元。3.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赔偿金56047.2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4月10日与锦天联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在工作期间,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2020年1月下旬,公司通知**无需再到公司上班,未向**说明辞退原因,也未向**出示任何书面文件,也未发放**2020年1月工资。同时,锦天联华公司未为**足额缴纳社保。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锦天联华公司辩称,1.锦天联华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2019年度的所有工资。2.**2020年1月工资不足以缴纳其社保和公积金。3.锦天联华公司与**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情形,不应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情如下:
2019年4月10日,锦天联华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载明: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每月工资为15000元,基本工资7500元,绩效工资7500元。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载明锦天联华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为**缴纳社保。
2019年1月9日,锦天联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专题纪要》载明:议题为针对锦天联华员工工资构成调整的讨论,纪要:公司目前现金流吃紧,同时口头征得公司员工同意;公司管理层决定员工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每月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支持公司现金流日常运转,待年底集中一次性发放;员工年终奖金则按照集团规定核算发放。
2019年9月17日,锦天联华公司作出锦天字(2019)048号《关于全员开会的通知》载明:会议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参加人员为公司全体人员。9月18日,《会议签到表》载明:会议内容:根据公司现状,全体员工讨论并确定2019年9月起执行新的工资结构。会议纪要:从2019年9月开始执行新的工资结构,员工工资=基本工资(1?800元/月)+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年绩效工资)。年绩效工资:根据当年公司效益、当年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益等,经绩效考核后按公司考核制度和结果发放。包括**等员工到会签字。
锦天联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19)第3次,主要载明:锦天联华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经研究决定,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在新的薪酬管理制度出台前,所有员工薪酬按3000元发放。与会董事长李佳、副董事长王焱、董事胡丹、高青、李霞签字。
《工资条》载明:**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扣除每月公积金900元,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养老960元+医疗240元+失业48元)。2019年4月、5月为试用期,基本工资为6000元,绩效工资为6000元,4月实发6545.44元,5月实发9565.64元;6月-8月,基本工资为7500元,绩效工资为7?500元,6月实发10579.44元,7月实发10655.10元,8月实发9706.44元;9月-12月,基本工资为4854元,绩效工资为10146元,9月实发4854元,10月实发4854元,11月实发4854元,12月实发4854元。
《物品交接清单》载明:**,辞职当月出勤天数10天(工资结算到1月14日),其他:经济补偿金24000元,应扣保险费1248元,住房公积金900元,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至1月,**在辞职人员处签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用人单位锦天联华公司,劳动者**,离职工作岗位总经理助理,上列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月14日起解除。
2020年6月10日,锦天联华公司制作锦天字(2020)010号《关于公司2019年绩效奖金发放方案的通知》载明:公司全体员工,根据华云集团常委会决议,鉴于公司未完成目标任务且亏损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国气象局局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按照《中国华云集团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评定锦天联华公司2019年为不合格单位并确定:锦天所有员工不发放2019年奖金,不发放2019年剩余绩效。第三类,追索扣回已预发绩效到50%;此类人员有:总经理助理**。
2020年7月20日,**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锦天联华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发的绩效工资46392元;2.支付**被克扣的2020年1月工资9655.2元;3.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赔偿金56047.2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5.承担本案的仲裁费。该仲裁委因法定时限已届满未受理,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逾期未受理证明》。其后,**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条、物品交接清单、逾期未受理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9年4月10日,**入职锦天联华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总经理助理岗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一、关于绩效工资。**主张锦天联华公司未发放其2019年度剩余绩效工资,锦天联华公司认为绩效工资系公司根据员工现实表现以及岗位职责等进行考核之后决定是否发放,系公司自主决定事项,2019年度公司因亏损严重进而决定全体员工均不发放剩余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不等同于基本工资,是公司针对员工实际工作表现而发放的带有考核性质的一种工资形式。**未举出其在2019年度的工作表现符合锦天联华公司对其岗位职责的考核,也未举出锦天联华公司2019年度剩余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依据,故对**主张的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发放的绩效工资46392元,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2020年1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锦天联华公司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2月17日,锦天联华公司通过董事会会议决议,确定在新的薪酬方案出台之前,所有员工工资按3000元/月发放,并未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月。根据《物品交接清单》,**辞职当月出勤天数10天,工资结算到1月14日。锦天联华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工资为1379.31元(3000元÷21.75天/月×10天),应扣除锦天联华公司为**缴纳的2020年1月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和公积金为2148元(960元+240元+48元+900元)。故**主张锦天联华公司还应支付2020年1月工资9655.2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赔偿金。**主张锦天联华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未举出锦天联华公司因未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依据,故**主张锦天联华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赔偿金56047.2元,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物品交接清单》,载明锦天联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在辞职员工处签字,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主张锦天联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拥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经纬
书 记 员 何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