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635号
申请人: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308号城外诚商务楼四层1890号。
法定代表人: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星,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961936.54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961936.54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