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635号
申请人: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308号城外诚商务楼四层1890号。
法定代表人:呙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星,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961936.54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2961936.54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识睿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