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8988号
原告:***,女,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实际经营地成都市青羊区××村街××号气象宾馆。
法定代表人:董阳,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天联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天联华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锦天联华公司提交了公司实际经营地点证明及租房合同复印件,以证实锦天联华公司自2020年1月起就在成都市青羊区××村街××号气象宾馆实际办公。***对此无异议,认可锦天联华公司住所地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成都市青羊区××村街××号气象宾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