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交申请执行人领取2***989元。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天联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即本金余款6***581元及案件受理费7273元、保全费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