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鹰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6民初1585号
原告: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朝元路711号5号行政办公楼6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鹰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3号翔云楼310单元A1492。
法定代表人:魏桑。
原告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鹰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绿洁嘉缘环卫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水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怡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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