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2民初3494号
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厉庄乡厉庄街计生办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624748495(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自豪,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812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景富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