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财保18号
申请人: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保全价值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