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231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通许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所有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对被申请人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具体开户行及银行账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