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民初829号
原告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住尉氏县十八里镇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通许县厉庄乡厉庄街计生办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尉氏县鑫胜砼业有限公司诉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