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222民初738号
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47484-9,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534693-2。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
法定代表人:耿国庆,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是我县政府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重点招商项目,我县与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阿里巴巴农村商务合作协议》。按照我县项目总体规划,通许县政府于2015年10月19日成立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通许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通许县政府要求该项目特事特办,必须在2016年春节前开业运营。我公司按照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及通许县商务局的领导安排,于2015年12月对通许县淘宝运营中心、通许县特色馆、菜鸟物流分拣中心入住装修,于2016年2月装修完成并交付使用,上述三个地方的预算装修费用也经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加盖小组印章。根据《通许阿里巴巴农村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应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的装修费用,阿里巴巴公司已经支付到位,而应由县政府支付的47.5533万元,因为招投标程序瑕疵,县政府一直拖延至今未能支付给我公司。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464276.03元、鉴定费7400元,合计471676.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述的装修工程属实,工程已经结束。至于工程款应该由通许县政府承担,还是通许县商务局承担,请法院依法核定。对于该工程的造价我们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造价评估。
经审理查明,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是通许县政府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招商项目。2015年10月19日,通许县县委、县政府成立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方案、出台政策、组织协调和督查推进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通许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时任通许县政府副县长***任办公室主任,时任通许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月20日,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向通许县政府提出关于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装修工程的申请,申请预算资金484783.74元,资金来源是县财政拨付,通许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办理。2016年1月26日,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发包人)与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将阿里巴巴农村淘宝装修工程承包给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暂定价)484783.74元;合同工期为40天(开工日期:2016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3月10日);工程承包内容包括通许县阿里巴巴分拣中心、通许县特色馆、通许县阿里巴巴运营中心装修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该合同还包含《专用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确认。后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装修完成并交付使用。本案所涉工程款应由阿里巴巴公司承担的部分(14.5221万元),阿里巴巴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完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所涉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综合当事人各方的意见,经本院委托河南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为609497.03元。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垫付鉴定费7400元。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均无异议。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通许县商务局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装修工程施工图、工程施工照片、中共通许县委办公室文件复印件、关于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装修费用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关于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装修工程的申请、河南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询问笔录、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系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无民事责任主体资格,其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依法应由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承担。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许县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工程装修并交付使用,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予以认可,因此,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向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原、被告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有争议,经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阿里巴巴农村淘宝项目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据此,本院对河南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609497.03元。综上,扣除阿里巴巴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145221元,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4276.03元。关于鉴定费,本院依据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依法认定鉴定费7400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应由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通许县商务局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隆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鉴定费共计471676.0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冻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齐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