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760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8817-X,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香。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23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李启,男,1965年5月8日生,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9日生,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吴志明,男,1960年3月14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贾国林,男,1982年10月5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04044-9,地址无锡市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吕锡元。
申请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596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