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6820号
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93W。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更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1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40404491。
法定代表人:吕锡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薛婉珍,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薛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50.29元,由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时力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人民陪审员 施建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许梦莹
书 记 员 韦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