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宜兴市新芳铜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芳铜厂)与宜兴市新芳铜厂有限公司、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3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初字第03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宜兴市龙潭西路28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告宜兴市新芳铜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1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宜兴市新芳铜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芳铜厂)、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设银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建设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486元减半收取78743元,由原告建设银行负担。
审判长周馨
审判员陈俊
人民陪审员仇敏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