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润洪铜业有限公司(2015)滨商初字第0465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已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对其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资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