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18061068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49165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26680903。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5)***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调解书已生效。2017年10月,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债款60万元;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违约金200万元;3、依法裁定案外人代被申请人支付债款60万元。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鄂1124执484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该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所确定的基于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及违约程度等,系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的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权利人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0)鄂1124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判决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向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753元。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鄂11民终245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因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的内容明确,该给付义务不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执行中只需要对违约事实作出简单的判断后直接予以认定,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权就该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明确的200万元违约金再另行提起诉讼,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对于原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的问题,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撤销本院(2020)鄂1124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由,认为本院(2018)鄂1124执484号执行裁定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鄂11民终245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院(2015)***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因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的内容明确,该给付义务不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执行中只需要对违约事实作出简单的判断后直接予以认定,故本院(2018)鄂1124执4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的理由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年2月28日作出“终结(2018)鄂1124执484号案件的执行”的(2018)鄂1124执484号执行裁定书。
审判长 吴全意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