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130-1号
申请人: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144050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妇幼保健院上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18061068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82×××30的银行存款50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