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民初1537号
原告: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妇幼保健院上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