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执6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
组织机构代码:18061068-1。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09.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闵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