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妇幼保健院上首。
被执行人英山县草盘地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草盘地镇小河口村。
本院在执行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山县草盘地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英山县草盘地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英山县草盘地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英山县草盘地镇小河口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