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6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妇幼保健院上首
法定代表人王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住夷陵区三斗坪镇代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劲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鄂0506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抖船沱港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出具出面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鄂0506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