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终733号之一
本院于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对上诉人莆田华侨中学与被上诉人南京大普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民辖终7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民辖终73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1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诠法”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查 寅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