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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大普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华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947号之三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大普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华侨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06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06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中“本诉案件受理费8562元、反诉费1310元,合计9872元,减半收取4936元,保全费2985元,合计79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莆田华侨中学已预交,其在履行上述应付款中扣除655元)。”因本案反诉费1310元已为减半收取的费用,故予以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8562元,减半收取4281元、反诉费1310元、保全费2985元,合计857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莆田华侨中学已预交,其在履行上述应付款中扣除1310元)。”
审判员  张梦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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