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3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九盾科技有限公司,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龙泉路5号(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昭臣。
***与广西九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广西九盾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消偿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广西九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2018)桂0203执1225号移送破产决定书,将广西九盾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桂02破申28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广西九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敬军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