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7492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芳,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大街与苍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91388958K。
法定代表人:郭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化友,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临沭县。
原告***与被告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杨化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凤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苗甜甜
书记员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