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996号
申请执行人:**都。
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1)鲁1329民初56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元,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29民初5667号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终6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