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
被执行人: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1)鲁1329民初56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临沂大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