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115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济阳街道办事处洼里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28350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鋆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5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2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后,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保险管理部门等查询,除执行到位730240元案款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4年9月14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5年3月1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