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君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民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纬十一路北边大同路西边通旺花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莫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君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玉龙新村A区*****栋***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大道商务小区国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逸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君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君和公司)、第三人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