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京01刑终20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C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女,59岁(1958年1月9日出生),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63岁(1953年8月1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同年12月31日被羁押,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洪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北京共建恒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洪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迪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隗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