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淦茂木业有限公司、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623号
申请人:佛山市淦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3号1区四座16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URK62。
法定代表人:张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格沙村工业区E3座6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882650845。
法定代表人:谢婉珊。
被申请人: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3号26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APQXM。
法定代表人:田玉初。
被申请人: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67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0619642。
法定代表人:幸永斌。
申请人佛山市淦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淦茂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67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汇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汇衡诉担2022第0425H号】作为本案担保,并确认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淦茂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67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翁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