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8591号之一
原告:广州穗营消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00号15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667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穗营消防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穗营消防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穗营消防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穗营消防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46元、保全费806元,由广州穗营消防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