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722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幸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至今未按本院作出的(2025)粤06民终5713号、(2024)粤0605民初33333号民事判决支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18300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丙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659107.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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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