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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阳电缆有限公司;广州盈舜望贸易有限公司;中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722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幸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至今未按本院作出的(2025)粤06民终5713号、(2024)粤0605民初33333号民事判决支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18300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丙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659107.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