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7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幸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333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货款977573.3元及以977573.3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货款本金543875.93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23030.17元及以123030.17元为本金从202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货款本金68448.22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765.55元,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在8214.86元范围内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13406.03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2722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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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