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执9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王楼。
被执行人杭州凯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翁跃庚。
被执行人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翁跃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凯大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11月22日,被执行人杭州凯大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617646.0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杭州凯大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10执9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云法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