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异165号
案外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9楼。
法定代表人:吴王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春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