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9223号
申请执行人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东9楼,组织机构代码:1429349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双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3603013-0。
法定代表人翁跃庚。
被执行人杭州万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火炬大厦A幢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927617-3。
法定代表人翁跃庚。
本院在执行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羽山庄有限公司、杭州万帆实业有限公司(2016)浙0110执92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9228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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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