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10527号
原告: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围墙施工保证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65750(以50万元保证金为基数按年息6%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10日,实际计至保证金返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发建设的“白云深处”住宅小区与原告开发建设的“玉榕庄”住宅小区相邻。双方就该两小区的围墙界限及围墙重新建造事宜分别于2010年4月、2012年8月以及2014年1月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等合同,根据该几份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作为围墙施工保证金,待围墙施工完成后返还原告。原告按约定完成围墙施工后,催告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返还上述的保证金50万元。但是,被告却以不符其要求为由拒绝返还款项。此后,原告多次以不同方式向被告催告,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至今未将前述的保证金50万元依约返还给原告。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民事纠纷,应限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案原告诉称的围墙施工保证金50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白云深处”住宅小区与“玉榕庄”住宅小区之间围墙施工情况是否符合《协议书》、《补充协议》等合同中的约定,需要根据围墙施工过程的情况以及围墙建成的质量结果,结合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的“在围墙施工完成,经双方确认符合围墙设计与施工方案后”判断被告应否将围墙施工保证金50万元返还给原告,在性质上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该围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该围墙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本案纠纷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