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0686号
原告:西安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570227522K。
法定代表人:卢进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梅,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88348T。
法定代表人:王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江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彩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3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承担8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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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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