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县富鑫石材有限公司、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229号
申请人:衡阳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井头镇石滩村展坳组。
法定代表人:张华。
委托代理人:肖彬,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22A栋106、306、406、506房。
法定代表人:吴国祥。
申请人衡阳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12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县**石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0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衡阳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若莎
书记员喻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