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921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祥,系该公司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卉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据(2019)湘0921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卉华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其银行存款520056元。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1民终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卉华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56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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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叶
书 记 员 张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