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4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慧谷时空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余日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9004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依法予以划拨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别华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傅华
书记员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