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2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佳石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胡场镇**村。
法定代表人:毛爱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慧谷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日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佳石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仙桃市佳石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9004执2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邓利华
审判员 彭彩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执行员 杨卫红
书记员 梁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