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慧谷时空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余日松。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恢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执行员 傅 华
书记员 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