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6民初1791号
申请人: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2厅83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兵,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兵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为本次保全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兵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