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6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厅**。
法定代表人:江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昶鑫伟业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年2月27日,本院(2019)鄂0106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花苑云霄阁7,8栋F号房产及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一期6栋2单元16层2室房产。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决并履行完毕,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花苑云霄阁7,8栋F号(不动产权证号:市2013021961)及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电业新村一期6栋2单元16层2室(权证号:市07××**)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