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毅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毅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毅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奥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3567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敏